原告潘某某。
法定代理人侯会芬,女,1958年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潘文利,男,1958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明泉、谢望龙,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加利,男,1966年生,汉族,住沧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爱敏
书记员:胡翔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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