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起 诉 书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钟山县**镇**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3时43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桂J2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大道**西门对开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2.9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4月21日
附:
1. 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1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