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嫄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蓉,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应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查明,应某某户籍地虽然在桂林西街XXX弄XXX号XXX室,但居住于闵行区龙茗路XXX弄XXX号已经有十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闵行区,据此,本案应由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
审判员:单春梅
书记员:龚 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