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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大某某瑞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潘玉芳
余红斌(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
大某某瑞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潘玉芳。
委托代理人余红斌,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大某某瑞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大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学诗。大某某瑞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潘玉芳与被告大某某瑞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赵学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两被告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不应受理或将该案移送至浙江省金华仲裁委员会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在本院受理前双方为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潘玉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在本院受理前双方为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潘玉芳的起诉。

审判长:付强
审判员:田昕
审判员:高帮增

书记员:杜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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