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玉芳
余红斌(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
大某某瑞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潘玉芳。
委托代理人余红斌,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大某某瑞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大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学诗。大某某瑞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潘玉芳与被告大某某瑞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赵学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两被告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不应受理或将该案移送至浙江省金华仲裁委员会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在本院受理前双方为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潘玉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在本院受理前双方为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潘玉芳的起诉。
审判长:付强
审判员:田昕
审判员:高帮增
书记员:杜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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