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系潘某父亲。被告: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109号B栋1904、1905号。法定代表人:江妍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金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某与被告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潘某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潘某负担。
审判长 陈发伦
审判员 张浴阳
审判员 唐雁莉
书记员:向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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