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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与史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史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军鹏

书记员:王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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