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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史某某赌博案起诉书(公开版)_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潘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4106021987********,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市,住鹤壁市淇滨区**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6021987********,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鹤壁市,住鹤壁市鹤山区**乡**村**号院。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史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至31日,在淇滨区**小区**号楼**单元****户,被告人潘某在“大赢家”网站上注册账户,绑定被告人史某某招商银行账户向该网站充值。后二被告人代替赌客通过微信以押大小、单双方式向赌博网站投注并向赌客赔付。期间,共计投注509718元,网站退水113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潘某、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史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史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华蕾

检察官助理:侯鹏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现取保候审于**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鹤壁市鹤山区**乡**村**号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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