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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屠某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兴初,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屠某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潘某某与被申请人屠某美、被告胡伟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潘某某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屠某美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潘某某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屠某美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金彪

书记员:杨亦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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