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晓棠,宣钢炼铁厂职工,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代理人武高贵,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燕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崔某某,无业,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杜某,无业,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晓棠与被告崔某某、杜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潘晓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潘晓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潘晓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潘晓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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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 旺
书记员:刘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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