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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炳,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潘某某与被申请人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潘某某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董某某价值人民币36,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根据申请人潘某某的申请,准许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董某某价值36,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爱铭

书记员:牛子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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