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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苏志勇、王某某、苏某某、保定市直隶大剧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博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志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
被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
被申请人: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
被申请人:保定市直隶大剧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裕华路商场街7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苏志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潘某某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志勇、王某某、苏某某、保定市直隶大剧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隶大剧院)的价值1300万元以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担保人王强以价值为1172.57万元的王强商住楼土地(土地证号博野县国用字第xxxxxxx号),以及地上房产(房产证号博野县房权证博野镇字第xxxxxx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苏志勇、王某某、苏某某、保定市直隶大剧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上述被申请人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潘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平勋

书记员: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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