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农民。
被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秀明,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 佩 审 判 员 杨静霞 人民陪审员 朱晓博
书记员:孟新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