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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农民。
被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秀明,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 佩 审 判 员  杨静霞 人民陪审员  朱晓博

书记员:孟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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