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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孙莉,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负责人许威。
  委托代理人车敏义,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玲玲

书记员:陆波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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