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
原告:陈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大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陈某与被告葛大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陈某于2018年9月6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潘某、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某、陈某负担。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 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