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叶花,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华,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寅清,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洪卫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潘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66元,减半收取计8,183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张红兵
书记员:戴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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