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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冯海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潘某某
裘敬娴(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
冯海波

原告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裘敬娴,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海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冯海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征

书记员: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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