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
裘敬娴(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
冯海波
原告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裘敬娴,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海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冯海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征
书记员: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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