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潘某甲(原告之子),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徐磊,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住齐齐哈尔市。
第三人费某某,住齐齐哈尔市。
第三人潘某(被告),女,住齐齐哈尔市。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潘某某及第三人费某某、潘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某甲、被告潘某某、第三人费某某、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为被告潘某某单位分得公房,后由被告潘某某购买产权,并于2013年更名至第三人费某某、潘某名下。原告潘某某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房屋系与被告潘某甲互换房屋取得,因该房产权人现已更名为潘某,虽原告潘某某在此房居住,但该房物权未发生改变。原告潘某某诉请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无法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国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彦红 人民陪审员 曾 新 人民陪审员 王兰英
书记员:倪德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