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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忠诚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潘忠诚
顾国章(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唐晓卿(君合欣律师事务所)

原告潘忠诚,男,汉族,2012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清河县。
法定代理人顾新飞,女,汉族,1900年2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清河县,系潘忠诚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顾国章,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地址: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薄世亮,男,该公司
负责人。
组织机构代码:70094834-5.
委托代理人唐晓卿,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忠诚诉被告孙恒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忠诚的委托代理人顾国章、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晓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3)邢民一终字第449号民事调解书查明了原、被告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的事实。原告在事故中受伤,评定伤残为一处十级,一处七级,残疾赔偿金为20543×42%×20=172561元。因为肇事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3)邢民一终字第4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及顾新飞共计28800元。在本案中,平安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91200元,其余应该由被告孙恒亮承担的部分,原告已经与被告孙恒亮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912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2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2013)邢民一终字第449号民事调解书查明了原、被告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的事实。原告在事故中受伤,评定伤残为一处十级,一处七级,残疾赔偿金为20543×42%×20=172561元。因为肇事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3)邢民一终字第4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及顾新飞共计28800元。在本案中,平安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91200元,其余应该由被告孙恒亮承担的部分,原告已经与被告孙恒亮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912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2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长:孙慧
审判员:闫滨
审判员:张海伏

书记员:李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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