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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齐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被告齐国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人,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齐国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国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现持“今借潘某某(井陉孙庄乡洛阳村),现金柒万贰仟元(72000元),我保证2016年1月1日以前还清。一中教师:齐国平()。齐国平,2015.5.8”的借条,要求被告齐国平偿付借款72000元。
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了“一、将原告潘某某的冀A×××××捷达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二、将被告齐国平在银行的存款76000元予以冻结”的(2016)冀0121民初187-1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在《法制日报》上刊登了向被告齐国平送达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的公告。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原告72000元有相应的证据可证,被告也未提出异议,予以认定。被告应及时偿付原告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齐国平偿付原告潘某某借款7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200元,由被告齐国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淑魁 审 判 员  何海源 人民陪审员  马晓伟

书记员:韩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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