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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建宇、李某某、王某远与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小吴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潘建宇
李某某
王某远
冯立(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
王文德(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
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小吴某村民委员会
刘兰林(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王俊祥(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原告潘建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王某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
委托代理人冯立、王文德,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小吴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清才,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兰林、王俊祥,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宇、李某某、王某远诉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小吴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建宇、李某某、王某远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由三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建宇、李某某、王某远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志新
审判员:杨涛
审判员:李桂然

书记员: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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