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潘某某与吕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县。
委托代理人:孟凡宝,男,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县。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孟凡宝,被告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7年9月7日,我在卉林烧烤店向被告吕某某索要借款,双方发生争执,被告用啤酒瓶子将我头部打伤。入住饶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共支出医疗费5215.67元。公安机关对被告处以拘留7天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我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我医疗费5215.67元、误工费2100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法医鉴定费500元,合计10325.67元。
被告吕某某辩称,我同意给付医药费、不同意给付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法医鉴定是后期做的,住院时是农闲季节误工费没有那么高,他没有在医院吃饭没有伙食补助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7日,原告潘某某在卉林烧烤店向被告吕某某索要借款,双方发生争执,被告用啤酒瓶子将原告头部打伤。原告入住饶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共支出医疗费5215.67元。公安机关对被告处以拘留7天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损失:医疗费5215.67元、误工费1656元(28781元÷365天×21天)、伙食补助费1000元(100元×10天)、法医鉴定费500元,合计8371.67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应受到国家法律保护。被告吕某某侵害他人造成原告潘某某人身损害,给原告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公安机关对被告处以拘留7天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被告在此次事件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共计8371.67元。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被告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志玉

书记员: 董婷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