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原告:潘颖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原告:潘颖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赵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上列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忆,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练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方志坚,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月辉,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伦,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海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练某某北埭村北庄9号。
第三人:沈玉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练某某北埭村北庄9号1室。
原告潘某某、赵某某、潘颖峰、潘颖海、赵昱诉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练某某人民政府、第三人沈海平、沈玉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潘某某、赵某某、潘颖峰、潘颖海、赵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五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赵某某、潘颖峰、潘颖海、赵昱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潘某某、赵某某、潘颖峰、潘颖海、赵昱负担。
审判员:侯 芳
书记员: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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