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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巨某与杜津津、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潘巨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租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北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津津,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组廊坊市广阳区。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冯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巨某与被告杜津津、赵某某、冯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巨某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易丽娜

书记员:王明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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