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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尚某与承某宽城兆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潘尚某
承某宽城兆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裴庆富(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潘尚某。
被告承某宽城兆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兆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庆富,系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尚某与被告承某宽城兆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潘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1元,减半收取850.5元,由原告潘尚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潘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1元,减半收取850.5元,由原告潘尚某负担。

审判长:蒋彦

书记员:刘利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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