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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潘小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内蒙古牙克石市,委托代理人夏文风,黑龙江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某某(曾用名秦小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明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小影与被告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席某某的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小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元由原告潘小影负担。
审判员 邹春光
书记员:运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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