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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小兵与上海冬盛贸易有限公司、张某某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潘小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林,上海林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冬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
  原告潘小兵与被告上海冬盛贸易有限公司、张某某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沈跃跃

书记员:杨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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