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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张广林、沧州市凯利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潘某某。
法定代理人侯会芬。
委托代理人李明泉、谢望龙,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广林。
委托代理人冯淑钧,北京市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凯利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广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张广林、沧州市凯利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侯会芬及委托代理人李明泉,被告张广林的委托代理人冯淑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沧州市凯利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0日,王美静将500000元银行存款打入被告张广林的银行账户,同日,被告张广林将该款打入被告沧州市凯利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账户。2012年10月11日,河北众泰会计师事务所有有限责任公司为沧州市凯利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筹)出具验资报告,报告记载该公司(筹)注册资本为500000元,被告张广林缴纳的实收资本为500000元。2012年10月16日,工商部门为沧州市凯利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张广林,注册资本为500000元。
另查明,王美静于2013年6月22日因车祸死亡,原告系王美静之子,为王美静遗产的合法继承人。

本院认为,王美静于2012年10月10日出资500000元,注册成立沧州市凯利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该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广林在答辩中亦认可自己不是股东,张美静为隐名股东。只是认为,股东不只是张美静一人,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另外,王美静的出资额500000元与公司注册资本亦一致。原告作为王美静的合法继承人要求确认王美静为沧州市凯利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股东的诉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之母王美静生前为沧州市凯利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股东。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广林、沧州市凯利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文贵 代理审判员  张 婷 人民陪审员  冯俊荣

书记员:韩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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