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
胡强(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
随州市曾都区总工会
原告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强,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随州市曾都区总工会。住所地:随州市烈山大道219号。
法定代表人钟雯,主席。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随州市曾都区总工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宁
书记员:胡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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