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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远安县燎原矿业有限供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潘某某
远安县燎原矿业有限公司
付鹏(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潘某某。
被告远安县燎原矿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付鹏,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远安县燎原矿业有限公司。
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张冬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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