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国强
王延瑞(湖北黄石下陆区新下陆法律服务所)
黄石市第五医院
江旭红(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原告潘国强。
委托代理人王延瑞,系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石市第五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丽霞,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江旭红,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国强诉被告黄石市第五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国强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国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国强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07元,由原告潘国强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潘国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国强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07元,由原告潘国强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朱浩波
书记员:谢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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