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人:严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剑,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政,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卫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花木镇龙沟村十一队卫家圈4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潘某某、严某某诉被申请人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潘某某、严某某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卫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卫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 林
书记员:黄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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