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
肖义良(黑龙江肖义良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
孙剑斌(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
韩某
马某
胡艳秋
周某某
依安县黑地房子马铃薯专业合作社
原告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代理人肖义良,黑龙江省肖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孙剑斌,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胡艳秋(马某之妻),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依安县黑地房子马铃薯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上游乡乡直。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宋某某、韩某、马某、周某某、依安县黑地房子马铃薯专业合作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审判长:刘亚庆
书记员:倪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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