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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韩某,马某,周某某,宋某某,依安县黑地房子马铃薯专业合作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潘某
肖义良(黑龙江肖义良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
孙剑斌(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
韩某
马某
胡艳秋
周某某
依安县黑地房子马铃薯专业合作社

原告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代理人肖义良,黑龙江省肖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孙剑斌,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胡艳秋(马某之妻),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依安县黑地房子马铃薯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上游乡乡直。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宋某某、韩某、马某、周某某、依安县黑地房子马铃薯专业合作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审判长:刘亚庆

书记员:倪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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