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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辰,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荣,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的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11月,被告去柬埔寨旅游,到境外后被告至柬埔寨当地赌场娱乐赌博。2018年11月23日,被告联系原告,请求帮助其筹集资金,经原告询问了解被告赌博输钱无法结清与赌场的欠款,可能会按照柬埔寨当地法律被抓坐牢,故请求原告帮忙筹集资金。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家人均无果,告知有关情况后在被告的再三恳请下,被告表示同意将其名下的奔驰轿车作为抵押进行借款,并称其名下在上海市欧阳路有房产和几辆汽车等资产,具备还款能力,让原告为其筹集资金。原告处于好意帮被告筹集资金,原告联系亲戚朋友,因原告的亲戚朋友与被告素不相识且担心大额资金借贷有较高的风险,因此只能答应由原告出面为其筹集资金。原告为了帮助被告,确保被告人身安全及顺利回国,原告出面筹集50万元并同意支付给被告,经过沟通,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50万元至被告指定的收款人何柳的账户,被告也确认收到了钱款。后被告顺利回国,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还款,被告回避还款责任一直拖延,原告催讨无果,故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2018年10月底,原告称柬埔寨有酒店开发项目,邀请被告一起去考察,被告就同意了。2018年11月18日准备出发时,原告突然称有事不能同去,由梁春华全程安排行程,不需要被告花钱,包吃包住,机票也是原告买的,被告就同梁春华一起去了柬埔寨。2018年11月19日凌晨抵达暹粒,在暹粒住了半宿,早上去了吴哥窟,然后就坐车到波贝。晚上吃饭时,被告喝了蛤蚧酒,感觉头昏脑胀,有人提议去唱歌,被告就一起去了,被告后来才知道是去玩百家乐,梁春华也一起玩的,被告不会玩,梁春华就让被告跟着压大压小,还让被告下注,玩到十二点多,梁春华告诉被告输了120万元人民币,让被告去借钱。2018年11月20日梁春华先回上海,被告被滞留在柬埔寨。被告第一天到柬埔寨后,梁春华就找了一个当地的熊老板(许志雄),熊老板派了两个人全程跟着被告,直到送被告到机场回国。被告被关了8天,被告的手机也被控制了,这两个人日夜跟着被告,让被告找人借钱。2018年11月23日,被告加了原告微信,原告让被告说什么被告就说什么,让被告写什么被告就写什么,还让被告签字,被告是在威逼的情况下,被逼无奈,而且身体极度虚弱。然后原告跟熊老板、梁春华沟通,被告就被放出来了。至于原告给谁转账,转账多少钱,被告都不清楚。2018年11月28日晚上,被告被送到机场,2018年11月29日凌晨到达上海浦东机场,原告在机场接被告,原告拿了很多东西让被告签,被告未签。当日下午,被告向欧阳路派出所报警。此外,2018年11月20日被告妻子知道情况后也去欧阳路派出所报警了。被告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真实的借款关系,这笔债务是原告和境外黑势力联手诈骗被告。2019年6月,被告已向扫黑除恶办公室进行实名举报。
  审理中,原告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举报被告诈骗,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在案证据,本案纠纷可能存在犯罪嫌疑,需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侦查,且原告以本案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且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已经立案侦查,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潘某某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清梅

书记员:李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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