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淑
章晶晶(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宜都市长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周国富
王某某
陈某某
周某某
原告潘某淑。
委托代理人章晶晶,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都市长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国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国富。
被告王某某。
被告陈某某。
被告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淑诉被告宜都市长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国富、王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淑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宜都市长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国富、王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银行存款2220000元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四百八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宜都市长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国富、王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20000元或者查封其价值2220000元的房地产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置他项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淑诉被告宜都市长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国富、王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淑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宜都市长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国富、王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银行存款2220000元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四百八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宜都市长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国富、王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20000元或者查封其价值2220000元的房地产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置他项权。
审判长:胡胜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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