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华淑,女,生于1967年8月12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晶晶,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董某某,男,生于1963年10月4日,汉族,宜都市人,户籍地宜都市,现在江北监狱第六监区服刑。
原告潘华淑诉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昌桂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日在江北监狱第六监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董某某用于抵债的鄂E×××××号雅阁牌小轿车在本院(2018)鄂0581民初1756号原告李光明诉被告董某某、郑丽清、陈建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认定为冲抵了李光明的借款,冲抵金额15万元。现该案已上诉,且目前仍在审理过程中,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形,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袁昌桂
书记员: 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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