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园园、陈群英,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兰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申请人潘某某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韩兰某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潘某某承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韩兰某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潘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袁海新
书记员:王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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