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剑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畅某汽车牵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平。
原告潘剑锋诉被告上海畅某汽车牵引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3336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海畅某汽车牵引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2,8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告上海畅某汽车牵引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其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三林支行)的账户中被冻结余额已超过512,854元,故申请解除对账号XXXXXXXXXXXXXXX(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豫园支行)以及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中山南路支行)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畅某汽车牵引服务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XXXXXXX(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豫园支行)以及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中山南路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 鑫
书记员:张曼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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