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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琴,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进峰

书记员: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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