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申请人: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兰,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怡忆,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潘某某、潘某某与被申请人潘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潘某某在金山区山阳镇松卫街XXX号房屋的拆迁款8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潘某某在金山区山阳镇松卫街XXX号房屋的拆迁款84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屠朝辉
书记员:顾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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