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
张贵山(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
常某某
原告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贵山,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某某。
本院在审理潘某某与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长:申明珠
书记员:杨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