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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潘某某
张贵山(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
常某某

原告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贵山,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某某。
本院在审理潘某某与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长:申明珠

书记员: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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