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蔡易,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许门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陈某、被告许门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诉。
审判员 沈波
书记员: 郑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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