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潘某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潘某某
刘帅军(北京京德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行

原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帅军,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杜彦辉,该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行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5元,减半收取1912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5元,减半收取1912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文莉
审判员:王建兰
审判员:谷群僧

书记员:崔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