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市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西祥伦街82号。法定代表人:宋睿,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睿,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栾 丽
书记员:耿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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