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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张某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潘某某
姜道妍(黑龙江宝正律师事务所)
张某
陈宏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姜道妍,黑龙江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找代理人邢广无,黑龙江宝正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告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陈宏。
上诉人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潘某某同在集贤县福利镇四达农贸市场卖菜。
2014年10月7日,因市场内一摊位出兑之事,张某与潘某某的丈夫张秀军发生争执,为此潘某某用木方将张某打伤。
张某被打受伤后在集贤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
经诊断,张某为右额顶部皮肤裂伤、皮下血肿、右肩部软组织挫伤、右腕部软组织挫伤,腹部闭合伤,腹壁挫伤,腰间盘突出,住院期间二级护理,流食,出院医嘱为休息3周,张某共支付医药费7269.29元。
事后,公安机关对潘某某处以5日拘留和500.00元罚款。
因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诉至法院。
关于双方冲突时原告张某是否与被告潘某某发生厮打的问题。
潘某某主张张某曾试图用刀刺潘某某,但没刺到,后张某用木板打了潘某某,潘某某未提供任何证据,张某亦予以否认。
在公安卷宗笔录中,潘某某并未提到张某手中有刀及张某与其发生厮打;证人李龙证实潘某某打张某时,张某只是躲闪,也没提到张某手中有刀及双方发生厮打。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潘某某主张的此项事实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发生纠纷而致伤被上诉人,其应对被上诉人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审依据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
上诉人提出原审适用赔偿标准错误认定赔偿数额过高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潘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发生纠纷而致伤被上诉人,其应对被上诉人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审依据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
上诉人提出原审适用赔偿标准错误认定赔偿数额过高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潘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迎光
审判员:曹红霞
审判员:薛龙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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