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劼芃,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歆,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册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闸公路XXX号一幢3层1732室。
法定代表人:吴炳杰。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2019年8月26日,原告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薛美芳
书记员:宰湘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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