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潘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劼芃,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歆,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册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闸公路XXX号一幢3层1732室。
  法定代表人:吴炳杰。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2019年8月26日,原告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薛美芳

书记员:宰湘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