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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明某公司、宋某生、郑华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潘某某
刘玉轩(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
夏冬云(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
南漳县明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宋某生
郑华瑞

原告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玉轩、夏冬云,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漳县明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某公司)。
住所地:南漳县九集镇马家洲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宋某生,明某公司经理。
被告宋某生。
被告郑华瑞。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明某公司、宋某生、郑华瑞民
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明某公司、宋某生、郑华瑞价值250万元的财产。原告潘某某自愿以自己所有的小汽车和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星月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担保人王平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房产一套为潘某某保全措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南漳县明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宋某生、郑华瑞价值2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南漳县明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宋某生、郑华瑞价值250万元的财产。

审判长:苏化军
审判员:周艳
审判员:梁燕

书记员:刘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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