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潘一睿。
委托代理人蔡建华,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骆某。
委托代理人林金施,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一审被告潘某某(申请再审人潘一睿之父)。
一审被告李冬招(申请再审人潘一睿之母)。
一审被告许阳。
一审被告罗洁。
申请再审人潘一睿与被申请人骆某及一审被告潘某某、许阳、李冬招、罗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本院(2013)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潘一睿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严峻 审判员 李萍 审判员 郑纯
书记员: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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