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胜达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辛胜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希金,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宝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0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15884014B。
法定代表人:高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炳胜。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即原河北宝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隆兴中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00838787Q。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淑芳。该公司员工。
原告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宝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即原河北宝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36元,减半收取3668元,由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宏伟
书记员: 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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