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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浩航船务有限公司与九江星某航运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潍坊浩航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翠竹园小区7号楼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8482455-2。
法定代表人:余学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昆,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良铭,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九江星某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路104号(金磊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5089063-4。
法定代表人:张星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学平,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加峰,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浩航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星某航运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时依据的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浩航船务有限公司对被告九江星某航运有限公司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浩航船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九江星某航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480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应收受理费22800元。现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潍坊浩航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博

书记员: 王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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