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某某
尹华阶
陈某
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韩正强
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孙桂玲(北京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原告漆某某,学生。
法定代理人漆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父子关系)。
委托代理人尹华阶,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务工。
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三层。组织机构代码66753006-9。
法定代表人陆正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正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8号天下名企汇写字楼A306-A310室,B305-B309室。组织机构代码67275582-8。
负责人赵喆,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区北大街17号。组织机构代码80111947-4。
负责人冯贤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桂玲,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漆某某诉被告陈某、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漆某某与被告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同日原告漆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漆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漆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漆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漆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起诉。
审判长:马建新
书记员:唐骏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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